尊敬的供应商: 您好!感谢贵司给予我司一贯的信任和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9月6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二”点第“(五)”条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代理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按《特别规定》要求,从即日起,请贵司向我司提供商品时,附 每批次的 国产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批签发生物制品的批签发文件及进口药品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应加盖贵司的原印章,作为经营企业的供应商(代理商)提交检验报告书时还应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另,我司在库货品请协助按通知批号补齐药检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请 随送货单 一起送往我司 物流中心,并注明报告书份数;随来货在箱内附送报告书的,需在外箱上有显著标签提示“内有报告书”。 否则,我司将作拒收处理。 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